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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房贷款?银行房屋贷款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40 来源:涿州房价网
办理二手楼贷款,一般是在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所在城市若有招商银行,可通过招行尝试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军官证等;
2.婚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
3.用途证明资料:所购房产原产权证明资料、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经售房人确认的首付款收据(采取交易资金监管的,提供监管资金入账证明即可);
4.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
(1)收入证明所提供收入情况与其当地行业、职业、职位基本吻合,且该收入水平足以满足还款需要的客户,提供收入证明;
(2)对于自雇人士、所提供收入情况明显高于其当地同行业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的客户,必须提供还款来源辅助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①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以上(含)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可信赖的工资清单;②提供在相关机构持有股份的证明资料以及该股份分红收入的证明资料;③提供家庭资产证明资料,包括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
(3)招行代发工资客户可以直接提供其代发工资账户流水,无需单位另行出具收入证明;
(4)可以提供社保账户流水或个人纳税单的客户无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招行根据当地社保账户缴费或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计算出客户收入情况;
若您的这笔贷款还需要提供其它资料,经办行这边也会及时通知您,您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经办行详细确认此信息。贷款前需要准备的,

到银行做贷款,先准备好房子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帐单自己到银行去拉。有没有工作如果有工作在公司开个工作证明,公司盖好章,

准备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户口本复印件原件

结婚证明如果已经结婚。带好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如果已经结婚必须带好自己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起,

带好你自己购买的房子上家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上家不用带原件就可以了,

还有不是你说带50万就50万的要通过银行评估后这房子可以贷多少才可以贷多少的。贷款交千分之一的评估费给银行,如果您尚未关注我们,可以点击标题下方的“房贷知识”添加关注。



其实所谓的房屋抵押银行贷款,就是按揭贷款,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一方面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与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该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有关。



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标志,因此,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则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于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婚前以个人财产归还贷款部分则视为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房屋性质的标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贷款合同均是在婚前,购房者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合同权利的转化,因此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很多是因为开发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非购房者的过错,导致购房者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如果因此就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者显属不公。因此,不能将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此类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而只能以购房合同上记载的购房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购房者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只占极小比例,此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购房者不公平;但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绝大比例,此时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认定房屋为共有或个人所有,应当区别对待,基于折中考虑,可根据婚前付款与婚后付款的比例大小作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争议尘埃落定。《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均是不妥的。



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



因此,此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2.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房屋还贷问题另有约定,自当区别对待。



3.由于此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



4.司法解释只是提供给人民法院针对特殊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表述上采用“可以”字样,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理解只能采取此一种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法院仍可根据案件情况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再如,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5.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需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房屋市值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时首先对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



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假如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的总价为2,000,000元,首付600,000元,按揭贷款1,40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1,215,098.21元。还款总额为2,615,098.21元(1,400,000元+1,215,098.21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10,89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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