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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征收?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466 来源:涿州房价网
房产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000元的房租,如果是个人出租居民住房,房产税就是每月6000*4%=240元,一年2880元。
其他出租房屋都是每月6000*12%=720元,一年8640元。
另外还有营业税要交,如果是个人出租居民住房,每月就是6000*3%/2=90元
其他出租房屋都是每月6000*5%=300元.一、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应纳税额

1.从价计征

(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者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买的商品房是自住房,目前暂不需要交房产税。(上海、重庆另有规定)。
一,个人产权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的范围如下:
1,房产税目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个人产权的房产,在上述课税范围内,且是生产经营性房屋(如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需交纳房产税。而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其中的扣除比例,各地不一。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年税率
三,法律依据: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动态
上海与重庆进行了试点,对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即自住房),也开始部分征收房产税。(上海为对新购房产者的所有房产按人头减一定面积后征税,及对非本地居民的新购房产征税;重庆为对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征税目前针对的事一个城市。

房地产税不是突如其来的,这几年国家早就在很多城市试点,包括与之配套的诸如不动产登记就是为了房产税的全面到来而准备的。
计税依据:

1、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其实就是对于城市应用的,不是全国通用。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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