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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房产税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462 来源:涿州房价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买的商品房是自住房,目前暂不需要交房产税。(上海、重庆另有规定)。
一,个人产权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的范围如下:
1,房产税目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个人产权的房产,在上述课税范围内,且是生产经营性房屋(如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需交纳房产税。而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其中的扣除比例,各地不一。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年税率
三,法律依据: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动态
上海与重庆进行了试点,对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即自住房),也开始部分征收房产税。(上海为对新购房产者的所有房产按人头减一定面积后征税,及对非本地居民的新购房产征税;重庆为对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征税试点可能扩大;也可能有新的法规出台。本人精研房产,跟踪研究过房地产政策。
免除复制了,直接给你明确答复:
1。房产税只是提议,至今已提议将近10年了,争议很大,以后还是不出台可能性大,作为抑制房价上涨的最后一道利器,如果不得已出台,也只是在特大城市,北上广深推行的可能比较大。
2。虽然网民要求降价很大,但实际数字看,中国目前已有的私人房产为1.2亿套,准备买房的(也就是网上闹的最厉害的那批人)每年只有500万,而且买房之后必然也反对征收房产税,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3。以你的情况看,现在根本不用担心房产税。一个家庭如果开征,从议案上看,从特大城市,144平米以上,每个家庭的第三套房开征,你应该不属于此限内。
4。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公产房,小产房,宅基地,军产,企业产,院校产,铁路产等,均不计算在本人名下房产现在在重庆和上海试点,详细资料如下:
上海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而如果已有住房的人均面积已超过免税标准,则新购住房的全部面积,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重庆
  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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