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目前,多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多层住宅是指2-6层(含6层)的楼房;高层住宅是指6层以上的楼房,高层住宅多安装电梯。由于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的区别:
1、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宅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购买力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或者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住宅则必须由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宅土地严格按“招拍挂”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可以依法减免。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不能减免。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是由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是由开发商按市场的价值规律定价。
6、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规定程序,采取群众评议、社会监督、政府核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通商品住宅的供应对象为所有具有购买力的家庭和人员。
7、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政策性住房。而普通商品住宅为非政策性住房。
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出示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以及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人北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买方还应提交由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二手房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呢?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65 来源:涿州房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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