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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房贷款可以吗?正在银行按揭的房子能抵押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0-11-27 00:00 阅读量:323 来源:涿州房价网
您好,您谈到得二次抵押的问题,原则上是可以的,部分商业银行提供此项服务,主要看您的贷款行的意向。下面是关于二次抵押的简介,希望对您有帮助。二次抵押贷款的定义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从特定放款人处获得贷款。举个例子,假设一套房产在银行已做抵押贷款,目前还在正常还款,这种情况下房主如再次申请抵押贷款,不必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只要能通过专业评估,即可根据评估值进行再次抵押。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是不用还清以前的贷款,直接再次抵押、再次获得贷款,节省了时间和垫资成本等很多中间环节。房产二次抵押中,对房产的要求各银行对抵押房产的规定不尽相同,对房产的建成年代及所在区域会有相应的要求,比如对XX年以前的房产,或一些远郊区县的房产限制较多,贷款成数较少。二次抵押贷款的额度申请人可以只做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实现最高额抵押贷款。获得最高贷款额度以后,可根据需要分几次支取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以每次款项实际发放时间为准。这样可以节省很多不必要的利息成本。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所需证件、时间等主要依据各地区建委的具体要求,通常仅需要申请人的房产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根据用款时间以及各区县办理他项权利证的时间,一般情况下,领取他项权利证当天即可放款。首先,按揭中的房子是不能抵押贷款的。但是你可以找垫资公司为你垫资,将你的房子赎出来,然后再个垫资公司的钱,这样,你就有现金了。房屋抵押贷款对房屋有以下几个要求:1、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2、房屋的面积要大于50平米、3、房屋要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也就是房屋所处的位置。你可以对照,如果通过银行审核,可以贷款房产的70%。利率会比按揭高,一般是7.4吧~~
如果很急的话,你也可以找担保公司为你担保,这样也会贷到款。房产作为一种可折现的固定资产,可以帮助大家应急,有很多家庭会在一定时期内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此时如果家庭拥有房产,那么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是一种非常快速解决资金短缺方式,那么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呢,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房屋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

房屋抵押贷款实际上是指用客户已经拥有的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抵押房屋贷款需要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不能用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股是不允许的,要求抵押房屋贷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贷款发放方(一般是银行)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发现违规,银行有权追回贷款。

大部分人都认为房产抵押贷款只能抵押自己名下的房产,按照我国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可以用他人名下的房屋作抵押申请贷款,但是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且需要其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否则抵押无效。如:子女可以用父母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只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并且签订同意抵押承诺书就能够进行抵押贷款。



二、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

1、房屋抵押贷款是房产拥有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房产拥有者用所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使用权和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购得的楼宇作为抵押品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当前,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成为住房按揭业务的主要形式,购房者通过将其在房地产开发商处预购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以此支付房款。由于商品房按揭期限较长,各种人为或意外事件均可能导致按揭房产受损,且银行通过预购抵押登记实际取得的仅为房屋抵押权的期待权或请求权,若不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将导致银行承担较大的潜在风险。



  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



  2012年8月,某农商行与借款人袁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用途为购房,期限15年,段某为共同借款人。袁某以其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同时山东某置业投资公司、某住房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依约如期向袁某发放了贷款,但袁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还款,农商行多次催收未果,于2015年10月诉至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鉴于原告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支持农商行对借款人袁某、段某的债权,以及山东某置业投资公司、某住房担保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但因袁某所购房产不具备正式抵押登记条件,办理按揭贷款时仅进行了预告登记,因此法院对农商行主张的对借款人袁某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未予支持。



  银行未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分析



  目前住房按揭贷款多为商品房预售按揭,即由开发商、银行、购房人共同参与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预购房屋为银行设定抵押担保,同时由开发商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贷款回购保证义务。一般而言,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通过价值相对固定的房地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安全性、盈利性可兼备。但由于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期限比较长,一般从15年到35年不等,占用资金期限长、经营成本高。同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作为担保物的预售房屋尚未建成,在整个按揭期间,银行可能面临房屋受损或是房价下跌等风险。



  本案中,虽然法院支持了农商行对袁某、段某的债权,但由于不能行使对袁某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面对借款人拒不偿还借款、担保方拒不履行连带责任的情况,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一定困难,银行的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受按揭住房条件限制,农商行仅对抵押房产进行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是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其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本案中,因按揭抵押房产是期房,无法进行正式登记,即使到登记部门进行了预告登记,当借款人违约时,农商行也无法对贷款房屋行使抵押权。



  如何防范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风险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按揭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归根结底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机制,防范来源于购房人、银行、开发商等各方的风险。囿于目前法律规定,银行办理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大都实行预告登记,即使借款人购买的是现房,到具备办理正式登记条件前,往往也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期间借款人如果出现违约,就会出现本案中农商行面临的风险。为了最大程度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强化防控措施:



  一是尽快完成由预告登记向本登记的转化,取得优先受偿权。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具有完整权属而设定抵押登记的,即为本登记。银行作为债权人,一方面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预告登记的同时,需提前将办理本登记的手续准备齐全,与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银行在按揭房产具备办理本登记条件时,可委托办理本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应时刻关注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情况,只要具备本登记条件,就需要在第一时间将预告登记转化为本登记,取得优先受偿权,防止出现“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况,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强化阶段性担保措施,增强风险缓释力度。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要求开发商、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来缓释风险,但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开发商、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已经弱化。为防范信用风险,银行可以考虑要求借款方提供其他的担保或抵押措施,避免贷款出现风险后无法处置,形成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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