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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是怎么贷款的?买房子贷款怎么计算的?

发布时间:2020-11-25 00:00 阅读量:381 来源:涿州房价网
1、如果是正规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可以办理按揭贷款;
2、可以跟卖方一起去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验证一下。按揭买房的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所需条件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协议书正本;
3、房价2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三、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一、等额本金的贷款方式的利率计算(基本上本金:利息=1:3)
1、如果是贷款二十年应该付的利息:270000(元~贷款额)*5.04%(年利率)*20(年限)=a(元)
2、如果是贷款二十年应该付的本息总计:270000(元~贷款额)+a(元)=b(元)
3、首月还款:b(元)÷240(月~期数)=c(元)
注:每个月的还款额至此依次减少,绝对是不会再超过这个数目的。
4、首月利息:270000(元~贷款额)*0.0042(月利率)=d(元)
5、首月本金:c(元)-d(元)=e(元)
注:一直到偿还了全部的贷款,每月本金都是保持e元不变,这也就是等额本金的命名来源。
6、第二月利息:
270000(元~贷款额)-e(元)=f(元)(贷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还的本金)
f(元)*0.0042(月利率)=g(元)
7、第二月还款:e(元~本金)+g(元)=h(元)
8、第三月利息:
f(元~剩余贷款额)-e(元)=i(元)
i(元)*0.0042(月利率)=j(元)
9、第三月还款:e(元~本金)+j=k(元)
冯某与张某2000年5月经人介绍结婚,2002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

首付房屋总价款50万元的30%(15万元),其余35万元贷款分1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男方冯某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货款的按月还款义务。

2004年4月,冯某向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截至2004年3月,双方已还房贷款1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36万元的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



解析: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离婚后如何计算按揭房的补偿公式。

由于冯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60万元。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房产增值基数(15万+8万)×房产增值率(60万/50万)}÷2=13.8万。即:如果房产归冯某所有,那么冯某需要要想张某支付13.8万元作为补偿。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尽管房产已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因此,按揭所得房产可以分割,只不过表现形式为现金补偿而已。



退一步讲,若法院判决归一方使用,待房贷偿还完毕后再分割房产,则对于没有房屋使用权的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且实际操作执行也十分困难。

本案中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至于本案中已还银行的2万元利息,属于已还贷本金产生的孳息,是贷款银行赚取的利润,与房屋增值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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